20190630 依法特赦 彰显法治精神

《焦点访谈》 20190630 依法特赦 彰显法治精神

国家主席习近平6月29日签署发布特赦令,根据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29日通过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七十周年之际对部分服刑罪犯予以特赦的决定,对九类服刑罪犯实行特赦。新中国成立以来,这已经是第九次特赦,那么这次特赦,跟以往相比有何不同?对中国社会又有着什么样的作用和意义呢?

根据国家主席特赦令,对依据2019年1月1日前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正在服刑的九类罪犯实行特赦:一是参加过中国人民抗日战争、中国人民解放战争的;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参加过保卫国家主权、安全和领土完整对外作战的;三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为国家重大工程建设做过较大贡献并获得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五一劳动奖章”等荣誉称号的;四是曾系现役军人并获得个人一等功以上奖励的;五是因防卫过当或者避险过当,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六是年满七十五周岁、身体严重残疾且生活不能自理的;七是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八是丧偶且有未成年子女或者有身体严重残疾、生活不能自理的子女,确需本人抚养的女性,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九是被裁定假释已执行五分之一以上假释考验期的,或者被判处管制的。

特赦是国家依法对特定罪犯免除或者减轻刑罚的制度,也是一项国际通行的人道主义制度。此次实施的特赦,是我国宪法所规定的一项重要制度,在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中也有体现。根据宪法第六十七条和第八十条,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决定特赦”的职权,由国家主席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发布特赦令。

中国是世界上最早确立刑事赦免制度的国家之一,自古以来,盛世赦罪被认为是中华文明的一项传统。

新中国成立后,从1959年到2015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据宪法先后共做出过8次特赦决定。其中,依据“五四”宪法,我国分别在1959年、1960年、1961年、1963年、1964年、1966年对确实改恶从善的蒋介石集团、伪满洲国和伪蒙疆自治政府的战犯进行赦免,直至1975年赦免全部在押战犯。被特赦的战犯中,包括伪满洲国皇帝爱新觉罗·溥仪和蒋介石集团的高级将领,如王耀武、杜聿明等。

王平说,2015年以前的7次特赦,最鲜明的特点,主要是针对战犯,除了有法律特征、有法有据以外,对整个国家的爱国统一战线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2015年8月29日,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主席特赦令,根据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特赦部分服刑罪犯的决定,对参加过抗日战争、解放战争等四类服刑罪犯实行特赦,一共特赦了31527名罪犯。

在今年的特赦范围中包括,新中国成立之后,在国家重大工程建设当中作出过贡献,并且获得过省部级以上荣誉称号的服刑罪犯,曾经是现役军人获得过个人一等功的服刑罪犯。

本次特赦的适用范围还包括了丧偶,并且家有未成年人子女,或者身患严重残疾,生活不能自理子女的服刑女性。

根据决定,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的,刑期判决在三年以下,或者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也作为此次特赦的对象。

此次特赦同时明确,在九类特赦对象中,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特赦:一是有关对象中系贪污受贿犯罪,军人违反职责犯罪,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贩卖毒品犯罪,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的罪犯,其他有组织犯罪的主犯,累犯的;二是有关对象中剩余刑期在十年以上的和仍处于无期徒刑、死刑缓期执行期间的;三是曾经被特赦又因犯罪被判处刑罚的;四是不认罪悔改的;五是经评估具有现实社会危险性的。专家介绍,这充分体现了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依据我国法律制度,从颁布特赦令到具体释放符合条件的特赦人员需要经过一系列严格的法律程序。

在对2015年被特赦的人员安置过程中,对于无单位、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的“四无”被赦人员,我国民政、社保等部门已经依法按政策给予最低生活保障等措施,促使被赦人员顺利融入社会。

放眼全球,我国的特赦制度并非特例。目前世界上已经大约有60多个国家在其宪法、刑法和其他一些单行法律中规定了特赦制度。另外,在一些重要的国际人权文件如《世界人权宣言》《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中对特赦制度都有规定。

为确保取得好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坚持积极审慎、公平公正、依法办理、平稳有序,是此次特赦遵循的基本原则。法安天下、德润人心。在新中国成立70周年之际,对部分罪犯实行特赦,彰显的是全面依法治国理念,既能形成良好社会氛围,又能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展现我国人权司法保障水平,促进社会和谐。大足以容众,德足以怀远。此次特赦,在新时代将凝聚更多力量,共筑中国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