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全党全国上下艰苦努力,当前已经初步呈现疫情防控形势持续向好、生产生活秩序加快恢复的态势。但我们也不可掉以轻心,麻痹大意,要清醒认识当前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形势的复杂性,增强统筹抓好各项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在全面依法治国的框架内,要夺取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双胜利,就必须更加重视法治的保障作用,使得各项工作始终行驶在法治的轨道上。
疫情之下如何正确应对非常时期的非常做法,对于管理者和被管理者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作为公民,首先应该规范自身行为,积极配合疫情防控的措施。但是在疫情暴发后,少数人不配合疫情防控措施,有的行为甚至构成违法犯罪,司法机关也依法对此类行为进行了追究。
不久前,一名正在隔离观察的康复患者擅自外出,并试图乘坐地铁,导致两名安检员需要被隔离。他的行为违反了我国传染病防治法,如果造成了严重的后果,可能还会触犯刑法。目前我国在疫情防控中最主要的法律依据就是传染病防治法,而由于该法律主要规定的是行政处罚等法律责任,所以当情节严重时,就需要依照刑法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刑法室主任王爱立说:“刑法对严重违反防控措施主要涉及三个罪名,一是关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第二个就是刑法第330条规定了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对违反传染病防治法,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提出的依法防控的措施,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严重传播危险的都要适用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第三个就是妨害公务罪,对在疫情当中拒绝执行相关防控措施的、以暴力和危险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履行依法防控职责的,严重的构成犯罪的要依照刑法第277条关于妨碍公务罪追究,对其中情节轻微的要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治安处罚。”
涉及刑法的三项罪名中,最严重的就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针对类似在特殊时期出现的特殊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结合此次疫情防控中的工作实际,出台了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违法犯罪行为的意见,其中作出了明确规定,有两种情形可以适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王爱立说:“第一,已经确诊的病人和病源携带者,拒绝隔离措施或者在隔离措施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并进入到公共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第二种情形就是疑似病人,拒绝治疗或者在隔离期未满,脱离治疗并进入到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中,引起新冠肺炎的传播或者传播危险的。这两种情形都要适用刑法关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来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司法部门对于疫情中如何适用法律也提出了具体的解释性意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强调,在实践中要严格依照刑法的规定,注意区分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以及主观恶性程度等因素,防止轻罪重判和重罪轻判,既要坚决维护防疫工作的正常秩序,同时也要坚持罪刑法定等法治原则,使整个防疫工作依法科学有序进行。
王爱立说:“犯罪有几个构成方面,故意与过失要有区别,犯罪危害的结果要有区别,犯罪的主观恶性程度要有区别,这些都是在适用法律中要做出全面准确地分析才能够正确适用法律。”
而对于疫情防控中的管理人员,如何把握好管理力度,我国法律也给出了明确的指导,要求依法采取疫情防控措施,坚持主体适合、手段合法、措施适度。这三个原则中,首先是主体要适合。我国传染病防治法明确规定,只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才有权决定采取必要的防控措施。而在疫情爆发的初期,一些村镇甚至是个人擅自设卡堵路、断路,这种行为也会阻碍工农业产品、居民生活用品甚至是疫情防控物资的运输。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言人、研究室主任臧铁伟说:“采取这些措施一定要依法审慎采取,不得擅自行动,比如擅自阻断公路的行为就要依法纠正,各地一定要按照中央的部署,坚持全国一盘棋,统筹处理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生活之间的关系。”
先是主体要适合,然后是手段要合法。按照我国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在疫情发生期间,各地政府可以对于特定的场所、特定的人群采取隔离措施,但是需要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和疫情的发展,因应施策,分类指导。
臧铁伟说:“个别地方对于外地人员一律劝返,还有个别地方对于本地一些居民采取锁死家门禁止出入,这些过激的隔离措施超出了疫情防控必要的限度和需要,应当说既不合理也不合法。各地一定要根据本地疫情防控的实际情况,根据疫情的危害及其影响,全面客观地采取正确的应急响应等级和相应的疫情防控措施,避免采取一刀切的硬隔离措施,避免对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造成不利影响,也尽快恢复生产经营的秩序。”
除了主体适合、手段合法外,依法防控还需要注意措施适度。
臧铁伟说:“近期一些地方在落实疫情防控措施的时候,发生了侮辱他人,殴打他人,甚至损害公私财物的情况,对此必须坚决予以制止,依法纠正,对于情节恶劣的要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各地在进行疫情防控工作的时候,一定要注意加强宣传和引导,同时也要提高执法的水平,提高执法的精细化、人性化和科学化。”
经过全国上下艰苦努力,当前已初步呈现疫情防控形势持续向好、生产生活秩序加快恢复的态势,各地积极推进有序复工复产。但是由于受到疫情影响,一些企业、尤其是中小微企业,它们的生产经营活动遇到了很多困难。目前从中央到地方,出台了很多加大政策支持力度的措施,以帮助这些中小微企业度过难关。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社会法室主任郭林茂说:“比如针对中小企业财政支持力度不充分的问题,法律规定,中央财政应当安排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国家设立中小企业发展基金;针对中小企业税收压力大的问题,法律规定,国家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型企业按照规定,可以缓征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增值税;针对中小企业负担重的问题,法律规定,对于一些小型微型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减免的优惠政策。”
此外,根据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2月27日公布的数据,疫情发生后,公安机关已立案侦办涉野生动物刑事案件776起,查处行政案件1804起,打击处理2556人,收缴野生动物8.8万头(只),联合有关部门清理检查集贸市场、餐饮等场所29.3万处。
全国人大常委会近日作出决定,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明确规定对涉及野生动物的违法犯罪行为要加重处罚,并且开始着手推动野生动物保护法和刑法的有机衔接。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今年拟进行的刑法修改中,有望加入与野生动物保护相关的内容。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刑法室主任王爱立说:“疫情发生以来,社会公众和一些专家学者对刑法都提出了修改完善的建议,提出现行刑法更多是侧重保护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建议从保护公共卫生安全和人体健康的角度,来适当扩大刑法保护野生动物范围。下一步,刑法的修改将结合野生动物保护法的修改、生物安全法的制定等一系列修法立法工作来做好刑法和相关法律之间的衔接。刑法修正案已经被列入今年的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计划,我们也在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领导的要求积极开展刑法的相关修改工作,为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和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提供有力的刑法保障。”
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的显著优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向前推进一步,法治建设就要跟进一步。当前这样一个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各项工作的非常时期,同时也是一个全面提高依法防控、依法治理能力的关口和机会。而要赢得最后的胜利,也需要每位公民都能增强法律意识,凝聚更广泛的共识,形成更加一致有效的行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