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117 办案宽严相济 保障民企权益

《焦点访谈》 20190117 办案宽严相济 保障民企权益

改革开放40年来,我国民营企业蓬勃发展,民营经济从小到大、由弱变强,在稳定增长、促进创新、增加就业、改善民生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成为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不过任何企业在具体的经营活动中,因为这样或那样的原因都可能会出问题,甚至发生违法行为,民营企业也不例外。日前,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涉及民营企业司法保护的四个典型案例。这四起案件不是惊天动地的大案,却是民营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常见多发的涉及刑事的案件。发布典型案件目的是为各级检察院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服务和保障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提供参考和指引。

由拖欠工资导致的劳资纠纷是民营企业经营过程中多发的案件,如果公司方拒不支付员工工资,依照刑法,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公司方有能力支付却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的,公司方和法定代表人就会涉及刑事犯罪。2017年初,上海杨浦一家公司的12名员工遭遇欠薪,共计20余万元。经劳动仲裁后拒不执行,公司董事长刘某一直逃避不露面,2017年底,被拖欠工资的员工向上海杨浦区劳动监察大队申请维权。

2018年2月,上海市杨浦区劳动监察大队依法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办理。2018年3月刘某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在上海虹桥机场被上海杨浦警方抓获。

刘某代理律师刘伟说:“当事人被拘留之后立即筹款跟公安机关沟通,把第一笔款大概20万左右付了。”

时隔一年,12名员工拿到了被拖欠的工资,刘某被取保候审,案件移交检察机关。检察机关在审查此案时发现,除了这起欠薪案件,刘某公司还有一笔员工欠薪案,涉及金额30万元。

40岁不到的刘某除了担任涉案的国际贸易公司的董事长之外,同时还是十多家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如果刘某再次拒不支付员工欠薪,将受到法院刑事审判,这对他个人今后的生活、几家企业的经营都将带来一系列影响。办案检察官对刘某进行了法制教育,向他解释清楚:如果再不及时支付员工工资将要承担的法律后果。2018年11月,刘某向员工支付了这30万元欠薪。检察机关审查认为,刘某在提起公诉前支付了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依法可以免除刑事处罚,决定对刘某不起诉。

在这起案件中,如果起诉刘某,他管理的几家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势必会受到影响,甚至有可能导致企业倒闭。考虑到刘某能够积极支付员工工资,检察机关准确把握宽严相济的政策,对当事人作出从宽处理。

民营企业在经营过程中还有一类多发案件是公司管理人员职务侵占案件。黄某、段某是福建A鞋业公司原副总经理和采购部经理。2017年6月,福建A公司受B公司委托,由B公司提供原料皮革生产皮鞋。皮鞋加工完成后,剩余的部分皮革被黄某、段某私自藏匿占有。同年12月,B公司再次委托A公司加工皮鞋,这次双方约定原料皮革由A公司自行采购。于是,黄某、段某就把上次他们私自藏匿占有的B公司的皮革卖给了自己所在的A公司,他们从中获得赃款6.7万元。此事被A公司察觉后向警方报案。2018年1月,黄某、段某因涉嫌职务侵占罪被福建泉州警方刑事拘留,同年2月被变更强制措施取保候审。

黄某段某作为A公司的管理人员,把A公司管理的财物非法占为已有,侵害了A公司的合法权益。现实生活中,很多民营企业也像福建A公司这样,遇到自己企业的财产被侵害,由于调查取证难、立案难等多种原因,往往自认倒霉,自吞苦果。这起案件检察机关通过惩治企业管理人员黄某段某职务侵占犯罪,使得黄某段某全额退还违法所得,从而切实维护了民营企业A公司的合法权益和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帮助民营企业挽回了经济损失。2018年11月15日法院判决,黄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段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

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孙谦说:“在处理这些案件时,我们发现一些企业在管理经营中制度不完善,存在很多风险,我们会提出建议,建议他们完善制度,规避风险依法经营。”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也是民营企业涉及刑事犯罪的多发案件。

吴某是广州A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某、廖某是A公司股东,他们三人同时又是广州B公司实际控制人。2011年至2016年,吴某伙同黄某、廖某为A公司虚开广州17家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71张,金额1977万余元,税额336万余元,价税合计2314万余元。案发后,吴某自动投案,黄某、廖某到案后也如实交代了犯罪事实。

广州警方以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将吴某、黄某、廖某三人移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鉴于吴某、黄某、廖某三人有自首、坦白、案发后积极补缴税款、认罪认罚等情节,考虑到他们三人除了管理A公司,还同时管理B公司,如果三人同时被逮捕,A、B两家企业将无人管理,都将陷入生产经营的困境。鉴于这种情况,检察机关提出了从轻、减轻处罚的量刑建议。黄某、廖某由逮捕变更为取保候审。

这起案件正确适用了强制措施,保证了依法惩治犯罪,又避免了因企业负责人被羁押而给企业经营带来的困难。

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孙谦说:“在逮捕方面对于可捕可不捕的坚持不捕,对于没有社会危险性,诉讼能够顺利进行就不予逮捕。这个危险性包括犯罪嫌疑人有没有逃跑、自杀、串供、报复的可能性,没有这些可能性,诉讼能够正常进行的情况下,就采取非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

依法纳税,依法开具发票是企业的法定义务。如果偷逃税款、虚开发票,情节严重的,就应当依法承担刑事责任。对处于从属地位,被动实施共同犯罪的民营企业,依法从宽处理。

江苏A建设公司许某等7家公司经营建筑工程承揽业务。2011年至2015年,陈某在开发房地产项目过程中,为虚增建筑成本,偷逃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以支付6%-11%开票费的方式,要求A公司许某等7家建筑工程承揽企业为其虚开建筑业统一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金额共计3亿余元。2018年4月,许某等7人向江苏苏州警方自首,主动上缴违法所得、缴纳罚款。2018年5月,警方以涉嫌虚开发票罪分别向昆山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昆山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A公司等7家公司虚开发票行为,具有自首、坦白等情节,在犯罪中处于从属地位,是房地产建设项目中的弱势方,他们被动应工程发包方陈某要求实施虚开发票共同犯罪。如果不加区别,一律起诉,也势必影响许某等七家建筑企业的经营,因此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但是对工程发包方陈某公司还是要依法惩处,以虚开发票罪依法提起公诉。

最高人民检察院负责人表示,今后一个时期,针对司法实践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最高人民检察院还将继续整理发布多种类型的涉民营企业司法保护案例,为各级检察机关提供办案指导。

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孙谦说:“比方非法经营罪、骗取贷款犯罪、涉及到外汇一些犯罪等等,必须贯彻罪刑法定,疑罪从无的原则。我们也建议民营企业家们,包括各种经济主体都要严格守住法律的底线,信守承诺,信守原则,信守规矩,检察机关会忠实地履职,为各类经济主体创造更好的法治环境,促进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

我国民营经济只能壮大、不能弱化,不仅不能“离场”,而且要走向更加广阔的舞台。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四个案例,通过具体的案例,给司法一个具体的指导意见,具体的裁量标准,做到不该起诉的就不起诉,不该定罪判刑的就不定罪判刑,不该采取强制措施就不采取强制措施,它的核心就是依法保障企业健康发展。当然,保障企业健康发展,绝不能够突破法律的底线去纵容甚至去包庇企业家的违法犯罪行为,任何时候都要严格依法,不能搞“法外开恩”“宽大无边”。对民营企业家来说,也要讲正气、走正道,做到聚精会神办企业、遵纪守法搞经营,在合法合规中提高企业竞争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