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是农民的命根子。我国有超过5亿的农民,土地问题事关广大农民朋友切身利益和国家长治久安。党中央一直以来高度重视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不久前,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其中的很多突破,引发社会普遍关注。那么,新修改的土地管理法,将如何更好地保护农民利益,助力乡村振兴,如何破除城乡一体化发展的制度性障碍?我们一起来看一看。
在8月26日闭幕的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上,关于修改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获得了会议表决通过。作为国家基础性制度,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关系到我国5亿多农民的切身利益。此次土地管理法修改,提出“国家实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并明确了五类应当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为永久基本农田的耕地。此外对农用地、宅基地和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等人们俗称的农村“三块地”改革,作出了最新规定,一系列亮点备受各界瞩目。
征地制度改革一直以来被认为是农村土地管理领域的难点所在。我国现行征地制度存在征地权行使范围过宽、补偿标准低、安置途径单一等问题。新修改的土地管理法采用列举的方式,对于哪些是公共利益,哪些是可以动用国家征收权,首度作出了明确界定。在新修改的土地管理法中,删去了现行土地管理法关于从事非农业建设使用土地的,必须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征为国有的原集体土地的规定。同时明确,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因军事和外交需要用地、政府组织实施基础设施建设、公共事业、保障性安居工程、成片开发建设及法律规定可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其他情形等六种情形需要用地的,可征收集体土地,其目的就是为了缩小土地征收范围,防止随意盲目侵占农民的土地权益。
新修改的土地管理法还规定,拟申请征地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征地的有关事项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等各方面的意见。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的情况,修改方案。
此外,在推进征地制度改革过程中,如何完善征地补偿是另一大核心问题。新修改的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特别是,删除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这个规定。
在农村,村民用作住宅保障的用地被称为宅基地。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集体,并无偿提供给村民使用。不过近些年来,由于越来越多的农村居民迁入城市,有些还购买了商品房,其拥有的宅基地便闲置在农村,长期无人居住。
对于宅基地的管理,以及如何盘活利用闲置的宅基地,一直以来都是外界关注的焦点,新修改的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要充分保障我国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住宅。与此同时,专家特别提醒,农村居民在自家宅基地上建房,必须遵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相关规定,宅基地更不能随意进行买卖。
长期以来,我国土地制度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实行对集体土地的统一征收管理,这意味着除了农民住房用地和乡镇企业用地,以及农村的公共事业用地以外,其他用地必须实行征收,并转为国有土地,再由政府进行统一供应。而随着城乡经济一体化发展的内在要求,这种城市农村土地的双轨制已经渐渐成为了发展的瓶颈。为破解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法律障碍,新修改的土地管理法删去了从事非农业建设必须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征为国有的原集体土地的规定。此外还增加了新的规定,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依法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允许土地所有权人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
新修改的土地管理法还规定,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出租等,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被普遍认为是这次土地管理法修改的最大亮点。值得一提的是,这样的立法成果正是来自于一些地方的成功实践经验。2015年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决定,授权国务院在全国33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暂时调整实施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关于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
作为试点地区之一,改革试点之前,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317宗,2826.03亩,存在面积小、分布零散、收回处置困难等问题。改革试点以来,平罗县经过摸排,建立了土地数据库,配套了9项制度办法,确定了入市流程,实现集体土地与国有土地“同权同价”,将村委会作为入市主体。
既盘活了农村建设用地资源,又将产业带到了农村提供了就业机会,更重要的是给农民带来了看得见的收益。截至去年底,33个试点地区共获得入市收益178.1亿元。其中,作为首批试点地区之一的浙江德清已入市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183宗、1347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获得净收益2.7亿元,惠及农民18万余人,覆盖面达65%。
乡村振兴离不开产业发展,产业发展离不开土地制度的调整和创新。自1986年土地管理法颁布以来,迄今已经进行了四次修改,作为牵一发而动全身的一部重要法律,它的修改体现出我国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也是发展理念的一次重大转变。
将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试点经验上升为法律,新的土地管理法作出了多项创新性的规定。创新来源于实践,也需要在实践中进一步地检验。明年1月1日,随着这部新的土地管理法正式进入实施阶段,农民朋友的利益将会得到进一步的保障,农村土地改革和乡村振兴的美好前景也更加值得期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