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531 标杆案 张文中无罪

《焦点访谈》 20180531 标杆案 张文中无罪

物美集团创始人张文中,事业正不断发展的时候,被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单位行贿罪、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直到2013年2月刑满释放。5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对原审被告人张文中诈骗、单位行贿、挪用资金再审一案进行公开宣判,撤销原审判决。那么这一案件是如何被纠正的呢?

2018年5月31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对原审被告人张文中诈骗、单位行贿、挪用资金再审一案进行公开宣判。

张文中,物美集团创始人。1994年创办物美超市。2003年物美集团在香港上市。2006年已经成为国内大型的民营流通企业。正当张文中的事业蒸蒸日上的时候,打击突如其来。2006年张文中被带走调查。河北省衡水市人民检察院认为物美集团存在假冒国有企业骗取国债贴息资金和单位行贿、挪用资金等行为,指控张文中犯诈骗罪、单位行贿罪、挪用资金罪,并于2007年12月25日,向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08年10月9日,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判处张文中有期徒刑18年。

张文中对于被指控的三个罪名不服。在一审判决中,张文中的一项主罪是诈骗罪,关于诈骗罪争议焦点集中在物美集团是否具有申报2002国债技改贴息项目的资格,原审法院认为物美集团作为民营企业不属于国债技改贴息资金支持的范围,张文中在明知的情况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物美集团冒充为国有企业的下属企业通过呈报虚假项目骗取国债技改贴息资金3190万元,构成诈骗罪。

而对于另外两项单位行贿、挪用资金的罪名,张文中也表示不服判决,提出上诉。2009年3月30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判决,改判张文中有期徒刑12年。这对物美和张文中本人都是致命的打击。

随着张文中被捕入狱,物美股票陷入停牌十个月之久,谈好的并购项目被迫搁浅,大量供应商催要货款。

张文中说,这是一个非常绝望无助的时刻,但人总是要面对各种挑战,在经历了一段彻底的崩溃之后,他更多地转向了读书。

读书让他度过了艰难的时光,在狱中学习、搞科研,取得了四项专利成果。服刑期间两次减刑,2013年2月刑满释放后,张文中坚持要为自己讨回公道,他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

张文中认为,支撑他不放弃的原因是,他觉得这是错误的事情,不光是对他个人有很大负面影响,对于整个社会也有很大负面。他要尽一切努力还原这个事情的本来面目。

2015年,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了张文中的申诉。但张文中还是没有放弃。2016年10月,他又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诉。2017年1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对张文中案进行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的再审决定让张文中看到了希望。随后,最高人民法院组成了合议庭,召开了庭前会议,并于2018年2月12日就张文中案再审公开开庭审理。对原审中认定的主罪诈骗罪所涉及的事实和法律适用进行了重新的认定。

最终,最高人民法院经再审认为,物美集团在申报国债技改贴息项目时,国债技改贴息政策已有所调整,民营企业具有申报资格,且物美集团所申报的物流项目和信息化项目均属于国债技改贴息重点支持对象,符合国家当时的经济发展形势和产业政策。原审被告人张文中、张伟春在物美集团申报项目过程中,虽然存在违规行为,但未实施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以骗取国债技改贴息资金的诈骗行为,并无非法占有3190万元国债技改贴息资金的主观故意,不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故原判认定张文中、张伟春的行为构成诈骗罪,属于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应当依法予以纠正。

除了诈骗罪,张文中的另外一个罪名是单位行贿罪,关于单位行贿罪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涉案的30万元500万元是否是行贿资金,原审法院认为物美集团在收购泰康公司5000万股股份过程中物美集团及张文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好处费,构成单位行贿罪,再审时张文中及其辩护人认为物美集团给付的30万元,500万元分别属于劳务费和中介费,且物美集团不是行贿主体,因此物美集团和张文中不构成单位行贿罪,最高人民法院对此罪名所涉及的事实和法律适用进行了重新的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经再审认为,原审被告单位物美集团在收购国旅总社所持泰康公司股份后,给予赵某某30万元好处费的行为,并非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亦不属于情节严重,不符合单位行贿罪的构成要件;在收购粤财公司所持泰康公司股份过程中,梁某没有为物美集团提供帮助,物美集团未获得不正当利益,双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后,张文中并未向梁某支付500万元,物美集团的行为不构成单位行贿罪,张文中作为物美集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对其亦不应以单位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故原判认定物美集团及张文中的行为构成单位行贿罪,属于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应当依法予以纠正。

张文中的第三项罪名是挪用资金罪,原审法院认为张文中伙同他人,挪用泰康公司4000万资金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构成挪用资金罪。再审时张文中及其辩护人认为该款项属于单位与单位之间拆借行为,张文中的行为不构成挪用资金罪,最高人民法院对此罪名所涉及的事实和法律适用进行了重新的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经再审认为,原判认定张文中挪用资金归个人使用、为个人谋利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故原判认定张文中的行为构成挪用资金罪,属于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应当依法予以纠正。

最终,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之前河北省高院终审判决张文中的三项罪名诈骗罪、单位行贿罪、挪用资金罪均不成立。

那么,像张文中这样的案子为什么会错判,专家也做出了分析:企业在发展过程中可能有些行为处于灰色地带,刑事和民事关系模糊。有的行为究竟是刑事犯罪还是民事侵权,司法机关有时判断不准,或者有时有别的力量干预。明明是民事纠纷最后判成刑事案子。

专家介绍说:张文中的涉案行为中的确存在违规,对于他的问题,应该采用民事、行政的手段来处理,没有达到追究刑事责任的程度,要严格区分罪与非罪,不能把违规行为当犯罪处理。在这起案件中,由于错误的司法判决使得张文中和企业的合法财产被剥夺。而企业家的财产被侵犯是这一类涉产权冤错案件的共同特征。

针对存在的问题,2016年1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提出妥善处理历史形成的产权案件,坚持有错必纠。2017年9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又发布了《关于营造企业家健康成长环境弘扬优秀企业家精神更好发挥企业家作用的意见》。正是在中央保护产权、保护企业家的精神指引下,最高人民法院再审张文中案。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出台了一系列保护产权、保护非公有制经济、创造良好营商环境的举措,这让企业家群体深受鼓舞。

建立现代化经济体系,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大批优秀的企业家。而要让他们大展拳脚就需要良好的法治环境,既让他们受法律约束,也能让他们的合法权益得到法律的有力保护。张文中案正是在全面依法治国,加强产权和企业家权益保护的大背景下,最高人民法院依法再审的涉产权和企业家冤错案件的第一案,体现了党中央对保护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的坚定决心,对于进一步增强企业家人身及财产财富的安全感,也会起到示范作用,让企业家们安心经营,放心投资,专心创业。